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苏建函注册〔2015〕639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 “安管人员”部分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 各市、县(市)建设局(委)、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市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有关厅局、协会: 为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基层群众,经研究,拟于近期对全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等有关事项办理流程进行简化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并调整部分办理事项 (一)强制变更办理 由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发起申请、上报。办理时需在系统上传申请表(申请人签名)、原单位解聘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或劳动仲裁书、新单位聘用合同、新单位缴纳社保证明。强制变更的证书由新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打印。 (二)强制注销办理 由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发起申请、上报。办理时需在系统上传申请表(申请人签名)、原单位解聘合同或劳动仲裁书。 (三)信息变更办理 为确保系统数据和人员身份证信息一致,2015年9月7日—2015年11月30日集中办理“安管人员”信息变更业务。自2015年12月1日起,不再受理信息变更业务。请各地主管部门及时通知辖区内的相关企业。 (四)受聘企业变更办理 上传变更申请表时,取消申报表初审部门盖章环节,只需原单位、新聘用单位盖章。 二、印章备案管理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安管人员”部分事项办理的通知》(苏建审批〔2014〕604号)规定,证书上加盖省辖市(含省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书专用章钢印。请各部门务必于9月15日前,将刻制的印章印模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备案。 三、证书印章使用管理 自2015年10月12日起,“安管人员”初始、变更、延续证书等事项办理将启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A)”印章。2015年10月12日前制发的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证书继续有效,正常使用。 联系电话:025-51868235。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