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5-12-22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铁路科技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和为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根据科技部颁布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并结合铁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铁道部科技成果办公室(以下简称“成果办”)、铁路局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进行成果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本细则登记。
第三条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全路科技成果登记的管理工作,并授权成果办负责铁路科技成果登记的具体业务。
第四条铁路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铁路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在申请科技成果鉴定时,除提交鉴定必需的申请材料,还应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草稿);科技成果通过鉴定后,应及时向成果办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铁路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铁路科技成果不得重复登记,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科技成果鉴定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办理铁路科技成果登记时,对应用技术成果应提交应用技术类的《科技成果登记表》、相应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及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生成数据软盘;对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当提交基础科学、软科学类的《科技成果登记表》、相应的《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以及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生成数据软盘。
第七条填报《科技成果登记表》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科技成果登记表》必须使用专用软件生成,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要求填报,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铁路科技成果登记号为“XX科成登字第xxxxxxxx号”。
其中,XX为两位汉字,铁道部组织鉴定的成果,汉字为“铁道”;14个铁路局组织鉴定的成果,汉字分别为:哈铁、沈铁、京铁、呼铁、郑铁、济铁、上铁、广铁、柳铁、成铁、兰铁、乌铁、昆铁、昌铁。xxxxxxxx为八位序号,前4位数字为年号;第五位数字“0”代表“应用技术类成果”,“1”代表“软科学类成果”;第六位数字“0”代表科技司(或铁路局)主持鉴定的成果,“1”代表成果办主持鉴定的成果;第七、八位数字为鉴定证书的序号。
第八条成果办对办理登记的铁路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科技成果登记表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九条成果办对已经登记的铁路科技成果应当及时登录铁道部科学技术司网站公告,并登录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报科技部备案。
第十条凡存在争议的铁路科技成果,在争议为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成果办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